拿房抵債 債主支票借款小心贈與
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,近來在查核不動產買賣案件時,發現不動產所有權人甲君於1995年,將不動產分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、最高限額1,000萬元的抵押權給乙君,而乙君於2012年間將前開兩筆抵押權讓與丙君,且未申報當年度贈與稅台中當舖。經查後,國稅局發現乙君與丙君原為夫妻支票借款,但已於2002年間離婚,且雙方離婚協議書內容,並無載明約定乙君應給付上開兩筆抵押權予丙君;惟乙君主張先前跟丙君借款,遂以抵押權償還款項,但乙君無法證明其非屬無償移轉,提不出金流證明。